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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家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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