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
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