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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己 ○ ○   訴訟代理人 吳施枝花 右原告與被告丙○○、丁○○、戊○○、乙○○、庚○○、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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