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己 ○ ○
訴訟
代理人 吳施枝花
右原告與
被告丙○○、丁○○、戊○○、乙○○、庚○○、甲○○間請求給付
扶養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
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