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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施枝花   被   告 丙○○         丁○○         戊○○         乙○○         庚○○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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