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己○○
訴訟
代理人 吳施枝花
被 告 丙○○
丁○○
戊○○
乙○○
庚○○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