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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拍字第 3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三0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乙○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日期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向聲請人借用陸拾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按期攤還本息,相對人乙○○金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陸拾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各一件、支票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立村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   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   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佩珊 ~F0 ~T40 ┌─────────────────────────────────────────────────────────────┐ │附表:                                             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三0一八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台南市○○○區 ○○○段 │    │一四九四    │田│0一│0一│四四.00 │十六分之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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