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監字第九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間聲請選定
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禁治產人不能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
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監謢人之選定事件,由禁治產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
法第七十三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區○○路五段八十四巷十二號
之一)之母即禁治產人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
○區○○路五段八十四巷十二號之一)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發生車禍,受有
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膜下腔血腫及臚內出血,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且無
處理自己日常生活事務之能力,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八號裁定宣告為禁
治產人,並以其配偶邱文波為監護人。茲原監護人邱文波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死
亡,而禁治產人乙○○並無法定之監護人,為此聲請本院徵求禁治產人乙○○之
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乙○○之子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九十一度禁字第二八號裁定、
戶籍謄本及親屬會議決議書
,
堪信聲請人
所稱為真實,
爰依首開規定,准聲請人之聲請,選定甲○○為禁治
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 獻 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白 貴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