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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監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監字第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禁治產人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 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監謢人之選定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 法第七十三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區○○路五段八十四巷十二號 之一)之母即禁治產人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住台南市○ ○區○○路五段八十四巷十二號之一)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發生車禍,受有 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膜下腔血腫及臚內出血,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且無 處理自己日常生活事務之能力,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八號裁定宣告為禁 治產人,並以其配偶邱文波為監護人。茲原監護人邱文波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死 亡,而禁治產人乙○○並無法定之監護人,為此聲請本院徵求禁治產人乙○○之 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乙○○之子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九十一度禁字第二八號裁定、戶籍謄本及親屬會議決議書 ,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依首開規定,准聲請人之聲請,選定甲○○為禁治 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 獻 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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