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資產表之目前價值,並提出資產表中
不動產之土地謄本、房屋課稅現值等資
料,及說明聲請人所有之股票是否為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
二、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
三、
代理人之
委任狀。
四、
聲請狀所指證十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