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資產表之目前價值,並提出資產表中不動產之土地謄本、房屋課稅現值等資   料,及說明聲請人所有之股票是否為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三、代理人委任狀。 四、聲請狀所指證十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