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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繼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丙 ○ ○   法定代理人 乙 ○ ○         黃 淑 雅   聲 請 人 丁○○○ 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甲○○」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淑雅」;又關於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乙○○及黃淑雅住所「台 南市○○街○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南縣新市鄉大營村大營二五三號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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