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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繼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巷○ ○弄○○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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