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乙○○
右
聲請人因其被
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巷○
○弄○○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
限定繼承
,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