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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繼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乙○○○         甲 ○ ○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街○○○ 號三樓之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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