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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繼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街○○○號十八樓)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其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B法   官 張麗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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