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續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本院台南簡易庭
駁回其
聲請繼續審判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B 法 官 林逸梅
~B 法 官 張銘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 法院
書記官 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