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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續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續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本院台南簡易庭 駁回聲請繼續審判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B   法   官 林逸梅 ~B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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