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零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許悉愛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37290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247 │ │
├─────────────┼─────────────┼──────────┤
│本件程序郵票及狀紙費用 │ 70 │ │
├─────────────┼─────────────┼──────────┤
│共 計 │ 376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