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送
相 對 人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玖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六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 法院
書記官 歐貞妙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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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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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壹萬肆仟零肆拾玖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肆佰零肆元 │已扣除退郵貳佰柒拾陸│
│ │ │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 │ │
├─────────────┼─────────────┼──────────┤
│共 計 │壹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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