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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玖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六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壹萬肆仟零肆拾玖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肆佰零肆元     │已扣除退郵貳佰柒拾陸│ │ │ │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      │          │ ├─────────────┼─────────────┼──────────┤ │共         計  │壹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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