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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九十年訴字第一一一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 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第六項第二行、第九項第一、二行、事實欄 原告聲明第一項第四行、理由欄第五段第二十行、第六段第一行中關於「乙○○」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一行、第六項第二行、事實欄原告聲明第一項第六 行、理由欄第五段第二十二行、第六段第一行中關於「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乙○○」。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十項第一、二行中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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