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民事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壹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汪姿秀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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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五千零四元 │ │
├─────────────┼─────────────┼──────────┤
│郵票費用 │三百六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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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五千四百七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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