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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林逸梅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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