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六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潘棠棣
被 告 丙○○
乙○○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以書面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叁日內補繳裁判費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