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二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事展
被 告 甲○○
送達代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