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榮星鎖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   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   仟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