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榮星鎖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絹惠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伍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從而,本件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