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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三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 藤 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原名李俊達)、乙○○、甲○   ○(原名李芬蘭)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玖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      壹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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