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三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 藤 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丙○○(原名李俊達)、乙○○、甲○
○(原名李芬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玖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
壹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