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三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 藤 雄
被 告 丙 ○ ○
乙 ○ ○
甲 ○ ○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五0八六
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五千八百五十九元,該裁定已於同年九月十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素秋
~B 法 官 何清池
~B 法 官 黃欣怡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