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士銘、蔡李金鳳、甲○○發
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三五四七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陸
拾伍萬捌仟零玖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
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