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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蔡士銘、蔡李金鳳、甲○○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三五四七號核發在案,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陸      拾伍萬捌仟零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      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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