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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一九八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折合銀      元壹佰壹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零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楊佳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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