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蘇 正 賢
~B法 官 孫 玉 文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