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
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
兩造均應自行
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
拾叁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
起訴狀,並附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