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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    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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