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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錫堃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    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    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    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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