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宏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南縣玉井鄉公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柒佰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
叁仟玖佰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
仟貳佰柒拾貳元。
⑵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