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吳明晃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關於本件借款糾紛,業經
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
轄法院,有原告所提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
可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