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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五二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三號核發在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零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      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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