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五二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三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零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
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