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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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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被告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      元肆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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