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天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
元肆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