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天性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
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
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