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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 ○ ○   法定代理人 李 振 湘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三千二百元,該項裁定已於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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