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南縣歸仁鄉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王進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乙○○、丙○○及丁○○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九九二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
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