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南縣歸仁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進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乙○○、丙○○及丁○○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九九二號核發在案,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      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