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二號
原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柯正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甲○○、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叁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
貳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 美 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杜 孟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