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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二號   原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柯正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被告甲○○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      貳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 美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杜 孟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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