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
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
兩造均
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叁拾貳
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玖拾伍元九角,折合新台幣壹
萬零柒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
起訴狀,並附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