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九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凱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折合銀元叁
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貳元伍角,折合新
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