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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九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凱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折合銀元叁      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貳元伍角,折合新      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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