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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折      合銀元柒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壹拾伍點貳      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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