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折
合銀元柒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壹拾伍點貳
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