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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    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壹萬零伍佰陸拾玖元,折合銀元壹    佰貳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陸佰零伍元九角,折    合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柒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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