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楊丕銘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復明即高南機械商行發
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三五00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零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零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陸
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