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仟壹佰伍拾捌萬零肆拾柒元,折合銀元貳仟零伍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叁元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
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尚欠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
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