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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 彭 郎   訴訟代理人 許 居 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捌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捌仟零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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