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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寅○○   相 對 人 癸○○○Ba         黃○○Nio         戌○○Mil         酉○Goqu         丑○○Vil         玄○○Jas         宇○○Cac         傑Conan         A○De G         地○○Ago         丙○○○Ro         丁○○Car         子○○Edg         未○Chri         乙○○Ken         午○○Mal         申○Rich         B○Roll         庚○Taga         庚○Sari         己○○Jab         申○得Bac         喬Joel         壬○○○Ar         亥○Jorg         甲○○Den         巳○Boyd         克來弗Gui         戊○○○Ra         辰○○Aba         宙○○ Pa         天○○Gui         卯○○Cab         辛○Sama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 年度存字第三九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 存字第三九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九 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 度存字第三九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 字第三九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 三九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 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三六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三七號提 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三八號提存事 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號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 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 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 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 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 年度存字第三九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 存字第三九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 第三九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 九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 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七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四○○○號提存 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七一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零貳元均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至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假處分所供 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 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 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 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 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 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 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具狀聲請裁定准提供擔保而對相對人等之財 產實施假扣押,分別經本院就相對人: 癸○○○(Basto Alejandro Samson)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八一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九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以下同)二萬 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七○一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黃○○(Nioda Ronald Fuentes)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八二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一八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 執全字第三六八六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戌○○(Milo Joel Islet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八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一九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 字第三六八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酉○(Goque Michael Almario)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八六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五一號提存事件提存三萬六千八百七十三元、並 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七○三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丑○○(Villamin Allarey Samonte)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八九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五三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 年度執全字第三七○五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玄○○(Jason Ronaldo Pen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九九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六九○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宇○○(Caceres Racel Jav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六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二九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六九五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傑(Conanan Jay Meno)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 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二七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 三六九三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A○(De Guzman Roger)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 第三六九二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地○○(Agoncillo Rex Ieyb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二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三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 執全字第三六七八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丙○○○(Rodriguez Dominador Cabri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四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三七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 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六七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丁○○(Caringal Efren Mercado)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六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 度執全字第三六七九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子○○(Edgar V. Uganiz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 字第三六八○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未○(Christyn B. Galapon)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五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三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六九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乙○○(Kenneth Nemenzo)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 字第三六九八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午○○(Malony A. Calleon)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三二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申○(Richard O. Blanco)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三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七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 字第三七五○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B○(Rollie H. Abante)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三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一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 第三六八四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庚○(Tagala Allen Balanay)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九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七四二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庚○(Sarical Allan Ocho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七四六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己○○(Jabat Ellison jawili)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九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 執全字第三七三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申○得(Bactat Richard Chu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三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八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 執全字第三七四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喬(Joel A. Garci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三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以 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 七三九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壬○○○(Aristotle C. San Agustin)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三五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七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 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七四○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亥○(Jorge P. Guzman)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一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 第三七三四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甲○○(Dennis A. Abulenci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一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七九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 執全字第三七三二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巳○(Boyd Bojie D. Aguil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七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七四九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克來弗(Guiterrez Claver Jr. Esguerr)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一五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 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七四八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戊○○○(Rabanal Alexei Dimanadal)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九一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七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 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七二七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辰○○(Abante Nerio Perez)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四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度執 全字第三七四三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宙○○(Paloma Norberto Simon)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九八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七一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 度執全字第三七三○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天○○(Guizzagan Julius Alvarez)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九七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七○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 年度執全字第三七二九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卯○○(Cabansag Bernard Mejia)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九二七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八二號提存事件提存二萬四千元、並以九十年 度執全字第三七三五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辛○(Samaniego Arvin Bagay)部分以九十年度裁全第六八九三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經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八號提存事件提存一萬一千八百零二元、並以 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七四一號實施假扣押在案。 三、經調閱前揭卷宗,查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聲請人即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 聲請,應認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屬「訴訟終結」。而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 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等已經收 受上揭催告信函,相對人等今均仍未行使,有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影本及 回證影本、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與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明細表可參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 ~B   法   官 孫 玉 文 ~B   法   官 楊 佳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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