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禾伸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
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損害賠償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九號假扣押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本院
民
事庭查詢、簡覆表附卷
可參。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
訴,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