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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禾伸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九號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 事庭查詢、簡覆表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 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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