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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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