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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被 上訴人 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9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43,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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