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學聖
被
上訴人 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以上
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947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43,8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