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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文進、欣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黃耀南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871,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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