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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家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2號 原   告 鄭印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告 黃淑昭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鑑定所需之費用新台幣叁拾 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主張就被告所 持有昭盈交通有限公司及龍力交通有限公司之持股部分予應 分配,經本院囑託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所持有之股 份價值予以鑑價,而該鑑價費用為新台幣35萬元,惟原告遲 未繳納鑑價費,此有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3日( 一00)華高字第1108號函可憑,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後,10日內繳納鑑定費用,如原告逾期未為繳納,本 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處理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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