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
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2號
原 告 鄭印進
訴訟
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被 告 黃淑昭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鑑定所需之費用新台幣叁拾
伍萬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主張就被告所
持有昭盈交通有限公司及龍力交通有限公司之持股部分予應
分配,經本院囑託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所持有之股
份價值
予以鑑價,而該鑑價費用為新台幣35萬元,
惟原告遲
未繳納鑑價費,此有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3日(
一00)華高字第1108號函
可憑,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後,10日內繳納鑑定費用,如原告逾期未為繳納,本
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處理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