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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遠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243,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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