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遠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243,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