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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名富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樑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品元律師 被   告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提出系爭長袖 羊毛衣修改工資鑑定機關名單,原告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實 品、照片(包含全件及修改部位)、修改圖示、修改方法、詳細 衣料材質及針數等相關資料,如有雇工修改,並應提出雇工人數 、時間、工資計算表、工資發放資料等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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