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名富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家樑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品元律師
被 告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
兩造並應提出
系爭長袖
羊毛衣修改工資鑑定機關名單,原告並應提出系爭長袖羊毛衣實
品、照片(包含全件及修改部位)、修改圖示、修改方法、詳細
衣料材質及針數等相關資料,如有雇工修改,並應提出雇工人數
、時間、工資計算表、工資發放資料等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